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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家長會長協會組織規程
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組織規程

94.02.17本會第六屆第一次理事會通過

94.12.00第六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
第一條 本規程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會會務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規程行之。

第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會務人員各級職務層次如下:

  一、總幹事、財務長、法制長、督導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。

  二、各分會、處主任、執行長,受總幹事之協調主辦或協辦各處室業務。

三、遴聘顧問、榮譽總會長,整合教育、政治與產、官、學資源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務組織設秘書處、組織處、文宣處、資訊處、法政處、家長學生處、福利處、財務處、大專學院高中職校委員會、教育策略聯盟委員會、紀律暨選舉委員會等部門。

第五條 秘書處由總幹事負責,設專職秘書一人,其他各部門設主任一人;財務長一人、法制長一人、督導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解聘時亦同。

第六條 秘書處辦理下列事務:

  一、印信、典守事項。

  二、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整理及交待事項。

  三、辦理機要及綜合性文稿。

  四、會務行政及公文之管理。

  五、本會幹部、理監事會議之記錄、全年時程表及工作追蹤事宜。

  六、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之有關事項。

  七、會務人員之登記管理事項。

  八、本會總務業務:

    (一)事務及庶務事項。

    (二)財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。

    (三)經費出納事項。

  九、其他臨時交辦事宜。

第七條 組織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組織之建立及調整。

  二、會員資格之審查、縣通訊錄印製、會籍資料管理、統計與更新事項。

  三、會員組織工作之輔導、考查事項。

  四、舉辦幹部研習及選報幹部參加地方或全國家長組織事項。

  五、推動分會、各委員會、校家長會活動及行政事項;鄉鎮市協會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
  六、辦理本會理監事會、會員代表大會、全縣家長日、總會長會議等各項事宜。

  七、擬定本會各項辦事細則事項。

  八、會員申訴之調處事項。

  九、優秀分會、總會長、執行長、會長或幹部之選拔事項。

  十、其他有關組織發展事項。

第八條 文宣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有關本會政策說明事項。

  二、文宣資料之蒐集事項。

  三、本會刊物出版事項。

  四、教育廣播、傳媒節目、圖書之設置、參與、宣傳與管理事項。

  五、對外發佈新聞資料事項。

  六、介紹國內外教育政策及家長協會會務發展。

七、辦理協助校長、教師、親師、親子柔性活動、宣傳與公共關係事項。

八、結合政府社團,護持學生生命系統,推動教育扶弱計畫。

  九、遴聘媒體顧問其他有關宣傳事項。

第九條 資訊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建構網站與網頁更新、電子報。

  二、辦理資訊運用之推廣、研習培訓活動。

  三、參與國內教育資料規格之制定與發展。

  四、運用資訊整合家長資源與主動辦理相關推展業務。

  五、遴聘資訊顧問其他有關資訊運用事項。

第十條 法政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全國家長相關事務之研修、遴聘法政顧問事宜。

  二、教育施政、治校評鑑、不適任教職員工處理、法治教育與政策研究。

  三、有關教育法規與危機之蒐集、整理、研析、建議對策事項。

  四、推動教育法規制訂與修改廢止事宜。

五、促進各項會議品質與效率;協助建議定分止爭方案。

  六、整合教育、政治資源與辦理教育公共政策研討事宜。

  七、推動法制事項、協調鄉鎮市法制長、校家長會及匯整鄉鎮市協會法制報告。

第十一條 家長學生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拓展學生、家長、社區、跨國性、寒暑假教育及國際交換學生寄宿資源。

  二、推動教師專業表揚、教學典範、品德教育及評量。

  三、辦理家長護照、成長研習、提昇學生家長知能及志願服務。

四、推動成立國中、國小、高中多元教育社團化、學生會、學生法庭事宜。

  五、其他有關學生、家長成長研究事項。

第十二條 福利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辦理會員福利、會內福利事業事項與推廣教育志業。

  二、舉辦康樂活動事項。

三、辦理會長專長調查,會長、家長聯誼社之經營管理。

四、縣員生福利社評鑑。

  五、其他有關福利事項。

第十三條.財務處執掌如下:

  一、出入預決算之編定事項。

  二、經費收支之審核、帳冊登記彙報事項及理事會定期報告。

  三、財務之管理調配事項、協調鄉鎮市財務長及匯整鄉鎮市協會財務報告。

  四、其他有關財務、會計、募款推動服務及籌組基金會事項。

第十四條 召開紀律暨選舉委員會,決定縣內重大家長代表之遴聘選派人選及選舉事宜。

推選督導、遴聘顧問、榮譽總會長、師鐸獎委員、推選出列席局務會議。

選派校長遴選委員。

高中聯招委員會委員。

選派縣教評會委員。

選派縣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。

重大選舉事宜。

其他有關縣教育相關委員會事項。

第十五條 大專學院高中職校委員會,協助本縣公私立大專學院高中職校家長會長事宜。

第十六條 教育策略聯盟委員會執掌如下:

推動教育博覽會事項。

促進本縣公私立科研、大學、高中、國中、國小、社區教育大中小聯盟。

促進本縣與跨區域產、官、學教育策略聯盟;團結教育組織。

第十七條 工作性質涉及兩處門以上者,由總幹事指定主辦,其他相關部門協辦。

第十八條 本會收文由秘書處開拆、登記後呈理事長核閱批示後交各部門辦理。

第十九條 對外公文稿件經判行後,由秘書處編號繕發,並抄件存查。

第二十條 各部門辦理完畢的案件,應隨時送交秘書處歸檔。

第廿一條 本會總幹事、財務長、法制長、督導、主任及相關人員均須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會務,並答覆詢問。

第廿二條 本會重要案件處理,需經理事會決議。亟待處理之重要案件,需提請理事會追認。

第廿三條 本會對外一切行文,均以理事長署名行之。

第廿四條 本會每月召開工作會報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邀請監事會列席參加,總幹事、財務長、法制長、各部門主任及相關人員均應參加。

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除撙留週轉金外,統應存入具有中央存保之金融機構,並須備用理事長及總幹事、財務長之印鑑;歷年經費結餘得編入基金會運用,其管理辦法另訂之。

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收支,應按月編造報告書,連同會計憑證,送請監事會審核,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告;年度預決算書送經監事會審查後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追認之。

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決算報告書,須由理監事會會銜行之。

第廿八條 本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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